第三章依法治国离不开(5 / 7)
人,制度落实乃至工作成效就有了可靠的保证。反之,责任划分不清,责任不能落实到人,在具体工作中一哄而起,看似热闹,实则混乱,就容易造成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甚至落不实、不落实。
抓制度落实,要坚决防止两种错误倾向。一种倾向是凡事从本地区、本部门或个人的局部利益、眼前利益出发,认为上级虽有制度规定,但自己有具体情况、实际困难,以“合情不合法”为由,在制度落实上讲究灵活性。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个别制度确有是否健全、完善的问题,况且制度自身也有发展的内在要求,我们加强制度建设就是要使之不断健全完善,决不能以“合情不合法”为由,否定制度的原则性和权威性。工作中的领导和管理活动讲究灵活性是一种艺术,而在制度落实上讲究灵活性则必定是一种灾难。另一种倾向是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思想观念对待上级的政策制度规定,或消极抵制、或敷衍应付、或拖磨等靠、或阳奉阴违、或表面文章、或欺上瞒下,各种花样,层出不穷,这样的事例,在我们的目见耳闻中并不鲜见。如审计署长沙特派办查处的“周村挪用税款案件”,这方面的教训已经很深刻、很沉重了。然而,能够以对策而抗政策的,至少应有一个条件,那就是“在其位,有其权”,这种倾向不能不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和警惕。因此,如果发现这种情况,就应该而且也必须坚决按照有关责任追究等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着重维护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利益
执政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要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人民的理念。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宗旨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民”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含义。在奴隶社会,民就是指奴隶,是一个于“人”相对的概念;在封建社会,民是指被统治对象,是与“官”相对的概念;在新中国成以后到改革开放以前,“人民”是指一种阶级划分,是一个与“敌人”相对的概念;当前讲的“执法为民”中的“民”,是指公民,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公民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但在现实中不可能绝对平等,必然存在着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差别和量化对比。因此,法治建设过程中仍然经常面对少数社会成员与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矛盾。执法为民,就是在这种利益矛盾双方做出的一种选择,即在平等保障全体公民利益的前提下,着重维护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利益。
执政为民过程中面对着国家利益与公民利益的关系问题。在多数情况下,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利益是一致的,但也存在国家利益与公民利益相矛盾的少数情况。执政为民就是在努力兼顾国家与公民双方利益的前提下,坚持向公民利益倾斜。社会主义法治要求执法者必须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执法者的社会身份具有双重性,他们一方面是执法者,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另一方面他们本身也是公民,必然具有个人的利益追求。执法者在执法活动中经常面对自身利益与人民利益的矛盾关系,只有正确处理这种矛盾,坚持克己奉公,才能公正执法,否则,就会发生权力滥用和以权谋私。执法为民就是要求我们的执法者把人民的利益作为执法行为的唯一目的,不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个人利益。
★权力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
所谓权力,是指个人所具有的并施加于别人的控制力。领导干部的权力是一种职权,是由于其在某一职位上所获得的权力。当一个人被授予某种职权,在该职责范围内,就具有了相应的权力,并成为具有一定权威的领导者。领导者的职权是由职位派生出来的,职权与职位相称,也就是说有职就有权。从理论上说,职权和个人因素无关,只要是在同一个职位上,不论谁掌握,都应该具有相同的权力。
领导权力是一种公共权力,行使领导权力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公共利益。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往往会出现置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不顾,用公共权力去满足私人欲望的现象。一些人在“权力崇拜”的意识支配下,为追求权力而角逐,不择手段往上爬,把职权特权化。种种权力变异的现象背后说到底是缺乏对权力的敬畏。
权力从来都不是孤立存在着的,它与责任紧紧相连,有一分权力就有一份责任,有一份责任就有一份担当。只有权力而没有责任、没有担当是不可能的,人民群众在赋予领导干部权力的同时,也赋予了他们责任。领导干部首先要在其位而谋其政,尽应尽的义务、干该干的事情、承担应有的使命;其次,要为自己的行为过失承担后果。手中的权力越大,责任也越大,领导就是责任,责任重于泰山。权力仅仅是事物的表面,权力的背后,掌握权力的人需要对权力心存敬畏。
对权力心存敬畏就要敬畏权力的神圣性,把握权力行使的正确方向,时刻警惕权力的滥用。
01年月17日,德国总统克里斯蒂安·武尔夫在首都柏林总统府发表声明,宣布辞去总统职务。他表示自己已经失去民众对他的信任,因此不能再担任代
↑返回顶部↑